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中十分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教学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认知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生产实际、接触社会,获取感性认识, 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敬业精神,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锻炼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增强事业心与责任感, 增强劳动观念,提高 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实习教学采取集中与分散、校内与校外、实习与教学相结合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对于分散形式的实习教学,各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和监督检查,不能放任自流。
第二章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院及所属教研室具体负责各专业实习教学的组织和实施。
学院的管理职责:
1.组织编写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材或实习指导书。
2.组织拟定实习工作计划。
3.落实实习场所,并根据实习单位实际情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编组安排。
4.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有丰富实践教学经验、熟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生产过程和环节等方面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也可以选派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但需要经过选拔与审核。
为了保证实习质量,每名实习指导教师指导的实习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 20 名。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会,做好实习学生出发前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组织工作。指导本院各专业实习工作,并深入实习现场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提前将实习教学大纲和相关资料送到实习单位, 便于实习单位了解实习内容及要求。检查、评估实习质量。组织开展实习总结工作。
第六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
(二)讲授实习教学大纲内容,让学生明确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三)指导和督促学生及时记录实习情况,撰写实习报告等。
(四)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及时处理。
(五)贯彻启发式的实习指导原则,教师要认真进行质疑和答疑,要求学生勤观摩、勤思考、勤动手。
(六)学生集中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跟队(班)指导与管理。学生分散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实习单位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实习进展情况,加强指导,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七)实习结束后,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以及考核结果等,评定实习成绩。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并将学生实习成绩、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资料交学院并按规定存档。
第七条 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密及劳动纪律等有关制度。
(二)严于律己,要树立吃苦耐劳的精神,要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必须服从实习单位的统一安排和指挥,遵守实习的有关规章制度。实习中必须统一行动,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实习期间未经实习指导教师允许,不得独自行动和在外住宿。学生因违纪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并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因病、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应在实习前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五)按时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项目,按要求认真填写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所在学院。
第三章 实习教学计划
第八条 实习教学计划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制定。
第九条 实习教学计划确定后原则上应保持稳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习教学计划,应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四章 实习教学大纲
第十条 实习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纲要的形式编写的实习环节
(课程)教学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进行实习教学工作的依据。凡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各类实践环节,都应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制订相应的实习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自行统一实习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一)实习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二)实习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安排;
(三)实习报告或作业的内容及要求;
(四)实习的组织与实施;
(五)实习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标准;
(六)大纲制订人、审核人及制订时间。
第五章 实习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实习工作计划是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基地的实际制定的实习教学实施方案。实习工作计划应包括:实习内容、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与地点、实习人员及分工、实习日程安排等。
第六章 实习单位的选定
第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能提供实习学生必需的食宿、学习、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在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的前提下,学院应按照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经费的原则,每个专业都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十四条 学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产学研合作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条件成熟的应使之成为相对固定的实习教学基地,确保实习质量。
第七章 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学生的实习记录、实习报告、个人实习总结以及纪律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实习成绩。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评分标准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优秀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 20%。成绩单经指导教师签名后,于实习结束一周内,送交学院存档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第十七条 学习成绩不及格或没有实习成绩的必须补修,如学生在毕业时仍有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须补修及格后方可毕业。
第八章 总结与评估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结束后,各专业要组织实习总结交流会,写出书面总结, 并及时向实习单位反馈。总结材料中,应包括实习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和其他等内容;书面实习总结材料交学院存档。学院根据各专业实习教学总结材料形成实习教学总结一份报教务处,同时与其他实习材料一起由学院存档。
第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实习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不断提高实习教学效果。对效果好、成绩显著者,教务处和各学院应及时总结经验,在全校交流推广。
第九章 实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实习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本着“合理开支、严格审查、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实习经费的管理。实习费用的开支与报销标准,按照学校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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