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齐鲁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齐鲁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教育部有关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秘书,原则上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课程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临时性专题评议组或审议组。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组成,院长兼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 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研究、论证和审定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并为学校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 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三) 研究并指导学校开展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等;
(四) 研究、审议并指导学校师资队伍、学科专业、课程、实验、教材、实践基地等基本建设,审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 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六) 围绕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建设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和评审,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 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八) 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在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经与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都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学院以及本学科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要主动向学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齐鲁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授权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齐鲁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 与处理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齐鲁师范学院加强课程与教学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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