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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师范学院 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0-06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学业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关心学生成长成才。

(二)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高校教龄一年以上的专、兼职教师。

(三) 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熟悉专业的社会需求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政策,了解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了解学籍、选课、重修、辅修、免修、免听、考核等教学管理制度。

二、 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专业引导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针对专业发展趋势、人才培养定位、课程设置以及就业去向等内容对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专业认知,端正学生的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培养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同时抓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种适合大学生特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 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帮助学生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就业、创业或考研等发展目标。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协调相关资源,帮助指导学生参加专业学习和课题研究,定期为学生开设或组织专题学术讲座,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

(三) 指导学生专业学习。指导学生选课、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较完整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构体系;针对免修、免听、学分互认、专业分流、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提前毕业等给予指导。

(四) 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 学业导师的聘任

(一) 新生入学第一周开展本科学生学业导师聘任工作,学院审批、聘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学业导师选聘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二) 学业导师聘期与学生修业年限一致,一般为4年。学业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导师本人需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 学业导师的工作要求

(一)每位导师指导每个年级学生的数量由学院酌定,原则上专任教师每年级指导学生不超过20人,其他教师每年级指导学生不超过15人。

(二) 导师工作须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每学期开学前学业导师要制定本学期指导计划,开学后与学生见面并传达给所指导的学生。学期末应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并对所指导的学生做出学业评价。

(三) 导师应主动联系学生,加强对学生的辅导。每学期导师指导学生不少于三次,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集中指导不少于两次,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指导不少于一次。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学生保持密切的联系与交流,及时为学生解疑释惑。

五、学业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 学业导师的考核与管理由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 学院每学年末组织学业导师工作考核。考核评价由学生评导师和学院考核两部分组成,分别占60%和4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学院制定,报教务处备案。

(三)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比例控制在10%以内。学生学业导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教师评选、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当年人事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取消学业导师资格。

(四) 学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学业导师给予表彰,授予“优秀学业导师”荣誉称号。优秀学业导师由学校相关部门从学院推荐的优秀等次名单中复评产生。被评为优秀学业导师的教师,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进修提高、优秀教师评选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按照指导每生每年3学时的工作量标准计算,由学院根据导师指导学生人数、考核结果进行分配。

六、组织管理

(一) 各学院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业导师制实施领导小组,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落实,具体完成以下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学业导师制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 对学业导师制的运行进行管理、检査,每学期末审核检查下一学期学业导师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每学期期末检查导师本学期工作情况、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等。

3. 年终组织对学业导师进行量化考核。

4. 及时总结学业导师制运行的经验教训,研究并制定改进工作的办法。

(二) 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学生学业导师的岗位审核、考核结果的审核,配合学院开展导师上岗培训,对学院实施学业导师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等。

(三) 由教务处负责建设学业导师工作网站,作为学校推进学业导师制的重要途径和交流平台,逐步实现学业导师制的网络化管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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